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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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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大江晚报

保洁上门服务被业主家狗咬伤,谁的责任?

日期: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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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 上门从事保洁服务,业主提醒家中有狗,让保洁改日再来,而保洁不想白跑一趟,执意上门,结果发生了狗咬人事件,这时责任谁来担?近日,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2024年10月,陈某为清洁家中环境,通过网络平台雇用王某上门从事保洁服务。约定当日傍晚,王某到达陈某住所外,此时陈某因外出并不在家中,王某便电话联系陈某询问。陈某说家中有狗,陌生人进入可能会误伤,让王某改天再来。王某不想白跑一趟,执意要先行进入打扫,陈某于是将家门电子锁密码告知王某。王某开门进入陈某家中时被其饲养的宠物犬咬伤腿部。

双方见面交谈后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业主陈某报警处理。经民警调解未果,当晚王某自行至医院进行治疗。后王某诉至弋江区法院,要求陈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785元。

弋江区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持陈某告知的电子锁密码自行开门进入陈某家中时,被其所饲养的宠物犬咬伤的事实双方均无异议,陈某作为宠物犬的饲养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王某明知陈某家中养了宠物犬,其擅自进入可能会被咬,但依然不顾劝阻执意进入,对本事故的发生存在过失,可以减轻动物饲养人陈某的责任。结合案件事实及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陈某对王某因受伤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最终判决陈某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合计五千余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承办法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记者 顾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