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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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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大江晚报

因交通事故致工伤停工留薪 可以向侵权人主张误工费吗?

日期: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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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6版: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王某系某公司员工,2025年1月份骑摩托车下班途中,与张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与张某各自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张某驾驶的汽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王某要求某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认为王某受伤期间,用人单位继续发放工资,所以不应赔偿误工费。双方多次协商无果,王某将张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共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包含误工费在内的各项损失5万余元。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第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王某的损伤虽被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但并不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因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公司承保保险期内,故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王某包含误工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4万余元。

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同时构成工伤情形下,将会产生两种赔偿请求权,一是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请求权,二是工伤职工向第三人提起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对于已在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中获得的医疗费(包含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必要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以及交通费、住宿费、康复费、残疾器具费、护理费等予以扣除外,其他费用采取兼得原则,仍然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因为第三人侵权受到伤害认定为工伤的,应向第三方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在获得肇事方人身损害赔偿后,可以享有工伤医疗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