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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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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下私凿承重墙,要赔偿楼上业主损失吗?

日期: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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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王某系1701室业主,李某系1801室业主。2014年,王某在装修过程中,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在次卧和厨房之间的承重墙上凿挖门洞。双方交涉期间,王某委托某建筑公司对已经拆改的承重墙进行了封堵施工。封堵完成后,建筑公司出具验收记录,验收意见均载明“合格”。李某对此不予认可,并提交填堵施工照片,主张王某实际使用的填堵施工钢筋间距明显不等、排列毫无规律、与验收记录不符。经法院释明,王某拒绝对其恢复拆改的承重墙申请国家建筑安全标准鉴定。因1801室墙体受损,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停止侵害行为,依法将拆改承重墙恢复原状,并达到建筑安全要求,同时赔偿房屋修复费、修复期间房屋租赁费、租赁房屋佣金费以及搬家费共计一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王某主张其拆改承重墙的行为与李某房屋受损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李某曾经就王某的拆除行为与其房间受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申请鉴定,但由于王某已经对拆除部分进行了封堵,导致无法鉴定。因难以通过专业的鉴定机构判断因果关系,综合考虑王某拆除行为的违法性、危险性,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和社会公众认可的一般生活常理,推定王某实施的危险行为与李某主张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王某虽主张二者不存在因果关系,但无法提交证据,故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关于王某主张其已对拆改的承重墙予以恢复,虽然王某提交施工方出具的验收记录予以佐证,但该验收记录记载的工程验收标准与李某提交的填堵施工照片对比,钢筋的数量和间距存在较大出入,仅凭该验收记录无法认定王某的加固行为符合建筑安全标准。经法院释明,王某拒绝对其恢复拆改的承重墙申请国家建筑安全标准鉴定,应承担不利后果。李某要求王某继续对1701室拆改的承重墙进行回填加固、恢复原状,并应符合建筑安全标准,具有合理性,应予支持。王某拆改承重墙的行为导致李某房屋受损,应当赔偿李某的相应损失。关于李某主张的房屋修复费用,法院参考鉴定意见书进行确认;房屋修复期间案涉1801室必然无法居住使用,故李某主张支付租房费用、搬入搬出费用以及租房中介费用,具有合理性,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