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碎地砖成“地面暗器” 业主骑车摔倒状告物业
日期:08-22
本报讯 一块不起眼的碎砖,可能成为“地面暗器”,让往来行人被绊倒受伤,如果这块碎砖位于小区内,物业公司是否该为业主之伤承担责任?近日,镜湖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业主告物业的案件。
某日,业主张某骑电动车在小区内行驶时,因路面地砖破损,导致其骑车摔倒受伤、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调查认定,小区物业公司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前往医院治疗,经司法鉴定,张某构成十级伤残。受伤业主和物业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张某向镜湖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而物业公司认为张某诉请中部分赔偿项目数额过高,请求驳回部分诉讼请求。
镜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物业管理者,对该小区内的道路等物业共用部位负有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的职责,物业公司未能及时检修小区毁损路面,亦未能及时设置必要的警示措施,未尽到修护、管理职责,是导致张某摔倒受伤的主要原因,其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车辆在居民住宅区内行驶应注意减速慢行,张某未能谨慎、安全驾驶,其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应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结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法院酌定物业公司对张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张某自身承担30%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承办法官提醒,小区物业公司,对小区内路面负有管理养护责任及巡查检修义务,在发现地面砖块破损时应及时进行修缮维护,或在周围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如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业主在小区内骑行电动车时,也应当低速行驶,并注意观察路面情况,一旦摔伤,难免造成人身财产损失。
记者 顾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