厨余垃圾从8楼抛下 换来5个月拘役
日期:08-21
本报讯 少数居住在高楼的业主,为图一时方便,随手将厨余垃圾从窗户扔出,这“随手一抛”,不仅可能威胁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自己也可能会被“抛”进法庭。近日,繁昌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高空抛物罪案件。
2024年9月的一个傍晚,家住繁昌区繁阳镇某小区8楼的业主金某,将家中的蔬菜皮、西瓜皮、剩面条等厨余垃圾装进塑料袋。为了少走几步路,他选择了最“便捷”的方式——直接从自家窗户将垃圾扔了出去。金某家楼下并非空地,而是小区居民日常通行和停放非机动车的开放式架空层停车库。这袋垃圾不偏不倚,重重砸中了杨某停放在此的轿车,导致车辆后挡风玻璃当场碎裂。
第二天,车主杨某发现车辆受损后立即报警。公安部门接警后迅速启动调查,就在排查楼栋住户时,意识到闯祸的金某主动向民警交代了自己的高空抛物行为,后被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进一步调查。
繁昌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某法治观念和安全意识淡薄,在人员密集的小区,从8楼随手向下抛掷物品,造成他人财物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金某在排查阶段主动投案,自愿认罪认罚,并赔偿了车主杨某的全部经济损失获得了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因素,法院认定被告人金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其拘役5个月,缓刑10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高空抛物绝非小事,而是关乎公共安全的“头等大事”,更是触碰法律红线的危险行为。我国刑法早已将情节严重的高空抛物行为入刑,只要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例如在人员密集场所、从较高楼层抛掷物品等),无论是否实际造成损害,都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市民应引以为戒,摒弃“随手一抛”的陋习,主动将垃圾投放到指定地点,共同守护大家“头顶上的安全”。
记者 顾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