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跆拳道馆,个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有效吗?
日期:08-15
本报讯 转让跆拳道馆,转让双方个人间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后一方不肯支付品牌使用费,双方闹上了法庭,那么,个人之间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有效吗?近日,镜湖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
本案中,张某是“某跆拳道”品牌创始人,经营了多家跆拳道道馆。2021年,张某与唐某签订合同,约定张某将一家跆拳道馆转让给唐某,唐某向张某支付场馆3万元转让费及每年5万元品牌使用费。后唐某仅支付了场馆转让费,未支付品牌使用费,张某经多次催讨无果后诉至镜湖区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同时要求唐某支付品牌使用费。
镜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张某以个人作为特许人与唐某签订特许经营合同,该合同应当被认定无效,故张某请求解除合同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根据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唐某自2021年至2023年期间在经营中使用“某跆拳道”品牌资源,该过程已无法返还,应当折价补偿。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合同的约定、履行情况,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唐某支付自2021年至2023年期间的品牌使用费4.5万元,该案判决已生效。
本案承办法官提醒: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特许人需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资质。个人作为特许人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依法无效,但即便合同无效,若一方实际使用了特许品牌等资源,仍需结合双方过错、使用时长等因素承担折价补偿责任。经营前务必了解相关法律规定,避免因资质问题引发纠纷。记者 顾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