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持长竿在高压线旁垂钓,触电受伤谁担责?
日期:08-13
本报讯 一男子手持7.2米长竿在高压线旁垂钓,中途更换“钓点”时鱼竿不慎触碰高压线,触电受伤致残,此种情形下谁担责?近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2023年5月14日10时许,李某在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某路段河边用7.2米长竿钓鱼,在准备更换“钓点”时,因未完全收缩鱼竿致使鱼竿碰到旁边高压线而受伤。事故发生后,李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20天后出院。经医院出院诊断李某全身多处三度烧伤、多处电击伤、电击伤心肌等损害。李某住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用合计22667.53元。后经司法鉴定,李某伤残等级为十级。
另查明,被告某供电单位系涉案电力设施的经营者,其在涉案高压铁塔上设置了高压危险的警示标志,线路铺设高度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芜湖经开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李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能够预见在高压线下持长竿钓鱼的危险性,但其疏于注意致使损害发生,主观上具有重大过失,可以减轻某供电单位作为经营者的责任,法院酌定某供电单位对李某损害承担40%的赔偿责任。该院判决某供电单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各项损失共计59445.81元。案件宣判后,当事人双方均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高压电具有高度危险性,高压电设施一旦与人体距离低于安全距离时,相关电力设施会发生放电现象,极易造成电流击中或是贯穿人体,造成非死即伤的严重后果,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高压触电造成人身损害置于侵权责任编“高度危险责任”部分,并为充分救济受害人,该类纠纷实行的是无过错归责原则,亦即只要发生了高压触电造成人身损害的事故,无论经营者是否有过错,需对受害人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但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也规定了事故损害是由于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经营者可以免责,或者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记者 顾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