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课间摔倒致面部受伤 学校被判承担80%赔偿责任
日期:08-08
本报讯 某小学课间休息时,三名小学生听到上课铃响后,着急去往教室的路上不慎摔倒,其中一名小学生谭某某的面部,碰到台阶和花坛之间的破损瓷砖上,致使谭某某头面部受伤严重,高额赔偿责任由谁承担?近日,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校园侵权责任纠纷案。
谭某某与两名同学是某小学一年级学生,某日下午课间在操场上活动,上课铃响后,谭某某与另外两名同学向教室方向彼此挽臂搂腰,并肩而行,拾级而上,在上台阶时三人不慎摔倒,谭某某头面部碰到台阶和花坛之间的破损瓷砖上,导致头面部受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鉴定,此次事故造成谭某某十级伤残。谭某某及家人索赔未果,将某小学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共计11万余元。
三山经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伤害,对学校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在学校能够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才能免除侵权责任。
所谓管理职责,是指教育机构对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安全有关的事务依法应尽到的妥善管理的职责。包括建立安全制度、提供各种安全的场所设施,以及在组织的活动中尽到安全保护的义务。
在本案中,谭某某受伤害时未满8周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上台阶时摔倒,头面部碰到台阶和花坛之间的破损瓷砖上,致头面部受伤,可以认定某小学未尽到管理职责,应承担侵权责任。谭某某在前往教室途中与两名同学彼此挽臂搂腰,并肩而行,拾级而上时摔倒,其不恰当的行走方式是导致其摔倒的原因,对损害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经法院认定,谭某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万余元。法院判决原告因受伤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20%的责任,被告某小学承担80%的赔偿责任,因该校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校方责任保险,故学校应承担的责任由某保险公司承担。
一审宣判后,各方均服判息诉。
记者 顾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