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植牙货不对板可以主张三倍赔偿吗?
日期:08-07
2024年,邓某因上牙仅剩5颗、缺损严重到某口腔医院治疗。该医院为邓某制定了治疗方案,双方约定治疗费用为4万元,邓某全额支付。医院开具的收费票据载明了治疗所需材料、数量和金额等,所需材料包括进口骨膜、骨粉、钛架、国产牙冠等。《口腔种植病历首页》中记载邓某所用骨膜,与收费票据中骨膜的类型相同,邓某在上述病历首页签字。
邓某接受了部分治疗,后认为医院并未按照承诺使用瑞士进口骨膜,存在欺诈,并提交其与医院工作人员的谈话录音,录音中工作人员认可曾承诺使用瑞士进口骨膜材料。医院称,录音中邓某存在引导式提问,其实际使用的也是进口骨膜,但不是瑞士进口骨膜,且其收取的骨膜费用就是实际使用的材料的费用,并非按照瑞士进口骨膜材料进行收费。邓某以口腔医院未按承诺使用瑞士进口骨膜存在欺诈为由提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诉讼,请求口腔医院返还治疗费4万元,并三倍赔偿1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本案是否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二是口腔医院是否应当返还治疗费,返还的金额是多少。
邓某接受口腔医院治疗,向该医院支付服务费,双方依法成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学发展具有阶段性和局限性特点,且患者存在个体差异,即使医疗机构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也不能完全避免不良后果的发生。因此,与一般生活服务相比,医疗服务的风险较高。本案中,患者邓某牙缺失已经严重影响牙齿功能的正常发挥,其选择种植牙的目的是治疗,因此该种植牙治疗不属于生活消费范畴,故本案不宜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口腔医院虽然按照实际使用的骨膜材料收费,但根据邓某提交的录音,口腔医院认可曾承诺使用瑞士进口骨膜材料,故口腔医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邓某要求口腔医院退还医疗费具有法律依据。关于具体退费金额,考虑邓某后续还需至口腔医院接受治疗,骨膜、骨粉等材料已经实际使用植入,相关材料并没有政府指导价格等实际因素,法院酌情判决口腔医院退还邓某治疗费2.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