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芜湖本地乡村有很多村民以自然村的名义购置龙舟,用于参加端午期间的龙舟赛。近日,鸠江区法院汤沟法庭审结了一起因龙舟损坏引发的诉讼案件。
2024年7月份,陈某受某自然村村民沈某所雇,于村落一处地块进行挖掘机作业。该地块临近道路处放置了一条村民集体购买的龙舟。陈某作业结束后,又应同村另一村民王某的要求将挖掘机开至另一处为其工作,其间陈某驾驶挖掘机途经龙舟摆放处。几日后,一住在附近的村民发现龙舟船尾歪斜,便立刻在村微信群里传递了此消息,且推测是陈某驾驶的挖掘机碰到龙舟并报警。陈某坚持自己并未碰触过龙舟,双方各执一词,闹上法庭。
诉讼中,承办法官认真核查了原告某自然村提交的证据,结合双方的庭审陈述,从证据的证明力、相关法律规定等角度进行具体分析。经查明,被告陈某确实曾在龙舟放置处经过,但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均无法直接证明被告挖掘机曾碰撞到龙舟,原告申请的证人也表示并未目睹挖掘机碰撞龙舟,其仅为主观推测。
法官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该案中,根据自然村提交的书证、证人证言以及法官的调查走访,均无法直接证明被告驾驶挖掘机碰撞到龙舟。据此,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至芜湖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同时认为在被告作业结束到发现龙舟歪斜期间,无法证明没有其他车辆经过该地。故原告的主张不能成立,判决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证明标准为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侵权行为发生时及发生后,被侵权人应当及时收集和固定证据,否则可能会因证据不足,导致出现败诉的法律后果。
记者 顾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