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草机飞溅石子伤人眼 “飞来横祸”找谁赔偿?
日期:08-05
本报讯 绿化带除草机正常作业时,飞溅起的石子,意外砸伤了路上行人的眼睛,导致行人左眼十级伤残,“飞来横祸”的赔偿责任该如何判定?近日,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
2024年7月,张某某在路过某宾馆门口时,被左手边除草机作业飞溅起的石子砸伤左眼。张某某当即报警处理,经民警调查,现场施工方负责人为李某某。本次事故造成张某某十级伤残,误工期60日,护理期30日,营养期30日。张某某向李某某索赔未果,将李某某起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李某某认为,张某某诉称案涉伤害是除草工人所致,既没有证据证明也不属实,而且其并非侵权人,也不是当日除草工人的雇主,故请求判决驳回诉请。
针对张某某的左眼伤情是否是除草作业引发的争论焦点,根据承办法官现场走访的结果,综合手持除草机刀片转速特性及工人作业方位,明确“三名工人在张某某左侧绿化带除草,除草时石子飞溅到张某某的左眼”这一情况具有高度盖然性,应可以认定张某某的左眼是被工人除草时飞溅的石子碰触而受伤。
雇主身份如何认定?法官审理认为,李某某承认在当日安排了三名除草工人在事发路段使用手持式除草机进行除草,但其不认可自己为三名除草工人的雇主,辩称自己“只是带班的”,并对实际雇主的身份语焉不详。结合民法典第1191条相关条款,对于管理方自认安排、指挥施工的情形,即使其否认正式雇佣关系,也可依据其实际管理控制行为,运用证据规则认定其作为接受劳务一方的责任。李某某自认“安排工人施工”,可以据此锁定其管理行为实质。
为打破案件僵局,确保张某某的健康权损害得到赔偿。承办法官在庭后多次与双方展开“背对背调解”。针对赔偿金额再次反复做双方工作,最终张某某提出六万余元的赔偿方案,李某某予以接受,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由李某某一次性予以赔偿到位。
签署协议时,李某某坦言:“法官把法律账、人情账都算透了,我服!”
记者 顾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