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大家对酒驾、醉驾早已不陌生,但对“病驾”又有多少认识呢?昨天,芜湖公安交警借外地典型案例发出提醒:“病驾”即带病开车,已成为不容忽视的交通安全隐患。
事发当天,江西南昌境内绕城高速50公里处,王某驾驶小客车在行驶中追尾前方正常行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事故造成两车受损。经交警调查发现,王某因身体不适吃了感冒药,上高速没多久就开始打瞌睡,进而发生事故。王某因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而继续驾车上路的违法行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并被处以罚款200元。交警提醒,驾驶人驾车出行前除了检查车辆车况,也要避免自己“带病”开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72号)规定,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已经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予以注销。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30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交警部门表示,除了上述所列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外,驾驶人在服用部分药物后可能产生嗜睡、困倦、注意力分散、头晕、耳鸣、视物不清、反应迟钝等不良反应同样会影响安全驾驶。芜湖公安交警提醒驾驶人,出行前务必全方位关注自身健康状况。感冒引发的头晕、发烧导致的乏力,都可能让反应变迟钝;心脏病、癫痫病等突发疾病,更会瞬间剥夺驾驶人对车辆的控制能力。一旦身体不适,千万别心存侥幸强行驾车。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平安出行不仅是对自己生命的珍视,更是对他人安全的负责。
记者 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