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小学生都知道应该拾金不昧,南陵县女子李某却认为“反正不是偷的,先拿了再说”,甚至认为“捡来的东西用用不算啥”。7月23日,记者从芜湖市南陵县公安局城西派出所了解到,日前,李某面对行政处罚决定书时懊悔不已。
日前清晨,李某陪女儿王某来南陵县医院就诊,在候诊椅上发现一部亮着屏的智能手机。“当时周围没人,我就顺手捡起来了。”李某在后来的询问中这样说。这部属于失主秦女士的手机不仅没有设置锁屏密码,连微信支付都处于“无密状态”。“反正不是偷的,先拿着再说。”抱着这样的想法,李某和女儿没有寻找失主,也没有交给医院工作人员,而是将手机揣进了口袋。
当天上午,李某路过小区便利店时,突然想起捡来的手机。“微信里有钱,要不买点零食?”她抱着试试看的心态,用秦女士的微信零钱分两次消费了840元。
此时,秦女士发现手机遗失后很着急,当天就向南陵县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报案。民警根据相关视频很快锁定拾得手机的李某母女,通过电话联系后,王某当日将手机归还秦女士。找回手机的秦女士当晚核对账目时,发现微信零钱少了840元,交易记录显示两笔消费发生在手机遗失期间。秦女士只得再次走进派出所。
办案民警调查发现,在相关便利店视频监控画面中,李某熟练操作手机付款时丝毫没有意识到自己正在触碰法律红线。
“捡来的手机刷钱,这也是违法?”面对民警的询问,李某起初满是不解。她反复强调“不是偷的是捡的”,认为最多把钱还了就行。这种错误认知在家庭中也根深蒂固,李某的女儿王某在接受询问时坦言:“我们一直认为捡到的东西自己用用很正常。”
针对母女俩的糊涂观念,民警拿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讲解:“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或者送交有关部门。私自占有并处分他人财物,即便金额不大,也可能构成违法。”法律条文面前,母女俩的侥幸心理逐渐瓦解。随后,王某与母亲李某主动全额退还了840元。李某哭着说:“早知道违法,给我钱我都不会碰啊!”
南陵县公安局近日依据相关规定,结合李某主动退赃、认罚等情节依法对李某作出拘留三日的处罚。警方提醒:市民应及时为支付软件设置密码或生物识别保护,手机遗失后第一时间冻结账户、修改密码;拾得他人财物后,切勿因贪小利酿成大错,法律面前没有“捡来的便宜”。
记者 吴敏 实习生 欧文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