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次网购“三无”减肥药索赔十倍赔偿? 法院这样判!
日期:07-22
明知是“三无”减肥药仍多次购买,能索赔所有购药款的十倍赔偿金吗?近日,无为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减肥食品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24年8月,原告谭某某通过微信添加被告朱某为好友,咨询并购买减肥产品。谭某某于同年8月7日首次以328元购买一盒减肥药,随后又于8月23日、8月27日分别以984元、1432元购买了共七盒同款产品,总计支付货款2744元。
然而,这些减肥产品的外包装及容器均无任何生产日期、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厂家名称、保质期等法定标识信息。谭某某认为这些是“三无”产品,且自行送检发现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成分,于是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朱某退还全部货款2744元,并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27440元。
无为法院经审理认为,谭某某与朱某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法律规定,朱某销售的涉案减肥产品外包装、容器均未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合格证等标签,应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照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关于“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之规定,对谭某某要求解除案涉买卖合同关系以及要求朱某退还货款2744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朱某是否应当支付所有购药款的十倍赔偿金?本案中,谭某某自己购买并使用案涉减肥产品,朱某通过微信已事先告知谭某某“包装是仿定制的”“需伪装包裹”,故谭某某第一次收到第一盒减肥产品时,就应当知晓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其仍继续购买了两次合计七盒减肥产品。
另经查询,2024年至2025年期间,谭某某在多地法院提起多起买卖合同纠纷或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且在本案中其拒绝说明相关诉讼情况;此外,谭某某提交的《检测报告》未能有效证明送检样品即为本案所购产品,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产品对其造成了实质性人身损害。综上分析,谭某某第一次购买减肥产品(价款328元)属于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法院支持其要求十倍赔偿的请求,但后续两次在明知案涉减肥产品系“三无”产品的情况下仍购买,已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故法院对后续两次购买的减肥产品主张十倍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本案承办法官提醒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主体,若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内不慎购买到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有权向出售方主张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但若超出了合理生活需要,甚至“知假买假”,则难以获得法律的支持。
记者 顾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