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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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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聚餐后男子溺亡 法院明确责任边界

日期: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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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6版: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 一场寻常的朋友聚餐,却因一名参与者的意外离世蒙上阴影。近日,无为市人民法院对这起因酒后溺亡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作出判决,部分共同聚餐者被判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告方百万余元的索赔诉求未获全额支持。

时间回溯至2023年12月14日晚,无为市某饭店内,一场由微信群成员发起的朋友聚餐正在进行,汪某在内的12人参与了此次聚餐。席间,7名男性与组织者侯某共饮了3瓶白酒,汪某喝了约2杯。聚餐结束后,部分人相约前往KTV唱歌,而汪某则独自骑电动车离开。次日清晨6时许,汪某的遗体在无为市无城镇某村一处水塘中被发现。经走访调查及刑侦大队技术员、法医勘验检查,排除他杀,另经司法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高达322.9mg/100mL。

痛失亲人的汪某妻子钱某与儿子汪某某将当晚参与聚餐的11人及水塘所在的无为市无城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79919.5元。

原告方认为,11名共同聚餐者明知汪某醉酒,却未将其安全护送或通知家属,对悲剧的发生负有过错;某村村委会作为池塘使用人,未设置防护栏、安全警示标志及照明设施,存在安全隐患,亦应担责。

然而,参与聚餐的多数人表示,席间并无劝酒行为,汪某离开饭店时意识清醒、走路正常,且部分人与汪某并不相熟,缺乏其联系方式,难以尽到护送义务。他们还指出,汪某骑行的电动车不属于机动车,其死亡地点与KTV方向相反,且到达事发地需较长时间,推测其离开饭店时并未醉酒。

某村村委会则表示,案涉池塘属自然村集体所有,村委会并非使用人或管理人。该池塘位置偏远,周边多为农田,不符合安装路灯条件,且已设置警示标志,不应承担责任。

无为法院审理后认为,汪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酒量及饮酒风险应有认知,却在严重醉酒后独自骑行电动车,对悲剧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针对同饮者责任,法院指出,共同饮酒虽属情谊行为,但当饮酒人出现醉酒征兆时,同饮者需承担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侯某作为组织者、召集者、共同饮酒者,对聚餐活动负有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昌某与汪某相识多年,在汪某未按约定到达KTV时未及时联系,存在一定疏忽。对于其他共同饮酒者,在汪某出现醉酒状态后,未尽到照顾、扶助、护送或通知汪某家人的义务。对汪某酒后骑行电动车这一危险行为,共同饮酒人亦未进行必要的提醒、劝阻,任由汪某单独驾驶电动车离开,存在过失。汪某落水的水塘(水沟)系自然形成,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在水塘周围必须设置护栏、安装照明设施,且该水塘边道路系村间小路,并非村民日常通行的必经之路。

最终,无为法院判决侯某赔偿2万元,昌某赔偿1.8万元,其余5名同饮者各赔偿1.24万元,未饮酒者及村委会无责。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记者 顾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