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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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唤醒“沉睡条款” 保障拘役罪犯“回家权”

日期: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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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9版: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刑事执行检察作为法律监督的“最后一公里”,承担着保障刑罚依法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任务。在押人员权益保护一直是刑罚执行监督重点。近日,无为市人民检察院的一次检察履职,唤醒了一则“沉睡条款”,切实保障了拘役罪犯的合法权益。

“我现在真是追悔莫及啊!奶奶重病不能照顾,如今去世了都无法尽孝……”检察官见到张某某,听到他的哭诉。2024年5月,张某某被判处拘役,后在看守所留所服刑。服刑期间,张某某的奶奶不幸因病去世,张某某知悉后心情沉重,并立即向看守所管教干警提出回家两天的申请,希望能回家参加葬礼并祭拜祖母,处理丧葬后事。无为市看守所接到张某某的申请后,提请无为市检察院进行检察监督。

“百善孝为先”,无为市检察院驻所检察官体谅张某某对奶奶的一片孝心,第一时间查看了张某某所在监室监控录像,向其管教民警及同监室其他人员了解张某某羁押期间的表现情况。同时还核实其家庭情况,并对其出所的风险进行评估。经过调查核实,张某某入所以来表现较好,遵守看守所各项监管规定。

针对张某某的情况,驻所检察官认为张某某申请回家符合法律规定,建议无为市看守所予以准许张某某回家。无为市看守所将这一情况上报无为市公安局,经无为市公安局批准,无为市看守所向张某某发出《准许拘役罪犯回家决定书》,决定准许其回家参加奶奶的葬礼。

驻所检察官在张某某出所前,告知其出所期间,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严格要求自己,按时报告自己的行踪,按时返回无为市看守所。张某某非常感激,他表示将认真改造,遵纪守法,做一名对社会有用的人。随后,张某某回家参加了奶奶的葬礼,并在安排好家中相关事宜后,于规定时间内安全返回无为看守所继续服刑。

《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两天。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出于监管安全的考虑,拘役罪犯的“回家权”往往处于“沉睡”状态,鲜少被激活。无为市检察院检察官表示,既然法律有明文规定,就不能任其“沉睡”。此次批准张某某回家祭拜奶奶,不仅是对罪犯个人情感的深切关怀,也是对在押人员合法权益进行充分保障的具体体现,更是对拘役罪犯“沉睡”权利的重新检视。

记者了解到,2025年7月7日至13日是第六届新时代检察宣传周,本次活动主题是“加强刑罚执行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看守所在押拘役罪犯“回家权”是检察机关为民司法理念的体现,充分维护了在押人员合法权益,让其深刻体会自由和亲情的可贵,从而反省自己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加速其改造的自觉性,体现了法治的文明和进步,释放了司法的善意,更有助于他们回归社会。

无为市检察院检察官表示,保障拘役罪犯“回家权”只是激活“沉睡”中的法律条款的第一步,无为市检察院还根据类案特点,认真分析、梳理现有法律法规,研判和落实拘役罪犯服刑期间“回家权”工作,拟联合公安机关出台《拘役刑罪犯服刑期间请假回家暂行办法(试行)》,确保符合条件的拘役罪犯既能“回得去”,又能“管得住”,让“醒来”的法律条款进一步焕发生机。

记者 顾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