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修改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取消硬性年龄上限限制
日期:07-09
本报讯 近日,我省公布《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这是该管理办法2012年施行以来第二次修改。本次修订积极响应国家延迟退休改革方向,取消硬性年龄上限限制,为实施符合实际的从业年龄管理预留空间。
《管理办法》明确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的条件。除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还应满足“有3年以上驾龄,且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暴力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管理办法》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资格期限为6年到8年。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具体期限。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期限届满,经营者需要延续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的,应当在期限届满60日前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的营运区域内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不得擅自暂停、终止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及驾驶员,应当为乘客提供方便、及时、安全、卫生、文明的服务,对急需抢救以及老、弱、病、残、孕等人员优先供车。
出租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的,不出具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的,因驾驶员的责任或者车辆原因,不能将乘客送达目的地的,驾驶员无故绕行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运费。
记者 王叶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