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订购货物又反悔不买了 法院判买方承担责任
日期:06-26
本报讯 如今线上购物十分方便,不用见钱见物,口头承诺缔约,是否就可以随时毁约不担责?近日,鸠江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民事纠纷,买方通过微信向卖方发送需要货物的信息,后因故买方又决定不买了,可卖方此时却表示不同意,坚持要求买方支付其损失,买方却不解:“明确和你说了不买了,我付你什么钱?”
本案中,王某是甲公司的股东、员工,其代表甲公司就土方合同事宜与李某进行商谈。2023年4月9日,李某与运输人员陆某在甲公司项目部商定土方运费为140元/车,王某在场。当日,王某通过微信向李某发送《土方合同》1份。双方于当天就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在微信上进行了商讨。2023年5月2日,李某向王某发送视频一段告知土方已准备好,王某却没有回复,后口头告知李某不再需要土方。李某以其为履行合同发生运费等损失18万元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及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鸠江区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主张其在微信发送合同后,已经口头及时告知李某不需要土方,即撤回邀约,但李某并未认可。李某主张其为履行合同准备,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为履行该合同运送土方的具体数量。
王某虽将合同通过微信发送给李某,但合同中未明确载明乙方信息,根据微信内容,合同应由李某与甲公司另行签订书面合同,双方合同关系方才成立。若李某在合同成立前,已经履行主要义务,甲公司接受时,该合同依法成立;但本案中,李某准备的土方并未交付甲公司,且主张堆放土方的地点亦无证据证明系受王某、甲公司指定,即李某无证据证明甲公司已经接受其交付的土方。综上,法官认为,案涉《土方合同》并未成立。
但是,李某为案涉合同进行投入的成本无法通过合同价款的方式收回,必然存在损失。在王某向李某发送合同文本前,李某已确定了运输车队及运输单价,李某确已为该合同的土方运输进行了准备,且已经具备随时运输土方的条件,被告对此亦为明知。王某和甲公司的前述行为应当属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其应对李某的合理损失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法院酌情支持甲公司承担李某15000元的损失。该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本案承办法官提醒,“诚信原则”贯穿民事合同行为的整个过程,包括缔约、结约、履约等各个阶段,无论线上还是线下。因此,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即使后来合同未成立,合同双方也应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缔约过失责任。 记者 顾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