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涉案资金共计189万余元。近日,镜湖区法院对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处被告人宋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对违法所得均予以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宋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配合注册公司并按照他人安排前往银行开通对公账户。周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在他人介绍下,安排人冒充公司财务与宋某一同前往银行开通对公账户。事后,宋某将办理好的对公账户关联U盾、绑定电话卡交给周某及其他上游人员。通过以上方式,宋某非法获利共计2万元;周某非法获利2500元。案发期间,上述对公账户被犯罪分子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转入资金共计189万元,其中涉及电信诈骗赃款共计80万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周某退出违法所得2500元,宋某办理的对公账户尚有47万余元,已被公安冻结。
镜湖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且系共同犯罪。为维护公共秩序不受侵犯,打击犯罪,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他人犯罪,我只是提供一点帮助,后果也会很严重?本案承办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官提醒大家,在注册公司、开设对公账户等涉及金融活动的事务中,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勿为了一时的利益而触犯法律红线。同时,应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等物品,以免成为不法分子的“帮凶”。
记者 顾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