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搬运重物被工友砸伤,谁来赔偿?
日期:06-21
本报讯 被老板叫来做工,却被工友“误伤”,面对伤残局面,究竟谁来承担医疗费?近日,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本案中,赵某某受案外人李某某邀请为包工头吕某某提供劳务。赵某某前往某地搬运重物,搬运过程中,却被共同做工的俞某砸伤,导致三根脚趾断裂骨折。赵某某于当日前往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一万七千余元。近期,赵某某做完二次手术,就损害赔偿与吕某某协商未果后,无奈之下,最终将吕某某诉至弋江区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四万余元。
案件受理后,法官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起初吕某某的态度非常强硬,只留一句“没钱”。赵某某向法官讲述:“我也曾多次找俞某赔偿,同为打工人,俞某也是经济困难,实属无力赔偿。我快60岁了,两年做四次手术,身体真的吃不消。我只求公平公正。”
法官了解到,吕某某曾经向赵某某出具《保证书》一份,承诺支付赵某某医药费和后续费用。事情并非无法转圜,法官向其证实后,吕某某也向法官表示确有其事,但自己虽然是个包工头,这几年工程不好做,没挣到什么钱,真的不是不想给,而是没法给。法官听后巧妙地融合情、理、法进行调解。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赵某某体谅到吕某某的难处,同意适当降低赔偿要求,吕某某表示愿意分三期尽快支付完毕。最终,双方各让一步,被告吕某某承诺给付原告赵某某32000元赔偿款,分3期给付,该案调解结案。
本案承办法官以案说法:依据民法典相关条款,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记者 顾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