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点师上岗半天就受伤 劳动关系是否成立?
日期:06-21
本报讯 面点师应聘上岗,没想到才工作半天,就不慎在工作间里滑倒受伤。仲裁机关认定其与招聘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该单位不服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不存在劳动关系。近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无为市法院的一审判决,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024年3月25日,杨某通过一家中介机构介绍,到谷味美(化名)餐坊应聘面点师岗位,当日杨某支付了中介费。次日早晨5时,杨某到工作地点上班,10时许,在工作间里杨某不慎滑倒受伤。事发后,双方协商赔偿无果,杨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同年7月,仲裁委裁决双方自2024年3月26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该用人单位对此判决不服,认为杨某3月26日只是在食堂面试,双方劳动关系并未实质成立。同时,杨某没有办理工作场所的门禁卡,也未加入到原告方工作群里,另外,对其是否决定聘用,须面试完后征求单位领导意见。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首先,在双方未明确约定入职须经面试以及面试内容和时间地点的情况下,应当认定经过观察了解,杨某支付了中介费,双方达成建立劳动关系合意。其次,杨某3月26日5时即去食堂制作面点,完工后继续参与其他工作,直至10时许滑倒受伤。该情形并不符合一般情况下面点师“面试”操作要求,宜视为杨某在试用期上岗第一天提供劳动过程中意外受伤,而试用期本质上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进一步了解和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属于劳动关系建立后的初始期,受劳动法保护。
此外,原告称杨某还没有办理工作场所的门禁卡,也未加入到原告方工作群里等,因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已约定上述内容与条件是最终确定建立劳动关系的前提和必要条件,故不予采纳。综上,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用工”特征和成立要件,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确认杨某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谷味美餐坊抗辩否认双方存在建立劳动关系,应就此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结合杨某的受伤事实看,不论是其受伤原因抑或受伤地点,均属于谷味美餐坊的经营范围和业务组成部门,应能认定杨某是受到谷味美餐坊的同意与安排进入其工作场所内从事相关任务,“试工”行为在谷味美餐坊的管理与监督之下,该“试工”符合法律规定的“用工”特征。故在谷味美餐坊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双方当日仅为“面试”的情形下,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作出终审判决。
记者 顾娅 通讯员 张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