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同学带平板电脑被打,学校有责任吗?
日期:06-10
小王所在的中学严禁学生携带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设备来校,并鼓励学生举报违规情况。小王发现同班同学小李玩手机,趁他不在教室时进行举报,并从其书包里搜出平板电脑交给老师,老师为此奖励了小王一瓶牛奶。小李回到教室后发现自己的平板电脑都不见了,一旁的小王承认是自己向老师进行了举报。小李勃然大怒,将小王的头、手等部位打伤。班上其他同学叫来老师,小王被送往医院。经鉴定,小王为轻伤二级。因小李在案发时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未追究小李的刑事责任。小王一家起诉要求小李、小李的监护人付某及所在中学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小李因小王擅自将自己的平板电脑交给老师将小王打伤,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小王此举虽是为了遵守学校规定,但其擅自拿走他人平板电脑的行为亦有不妥,据此可依法减轻小李的民事责任。学校老师在明知小王拿走小李平板电脑上交的情况下,未指出小王擅自拿走他人物品的行为不当,也未及时与小李进行有效沟通,且学校鼓励学生之间互相检举的做法也会引发同学之间的矛盾,因此,学校也应对小王的损害结果承担一定过错责任。法院依法认定由打人者小李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学校承担30%的责任,小王自行承担20%的责任。
根据《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学校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人格尊严、隐私权等基本权利。涉案学校为落实禁止携带电子产品的校规,通过物质奖励鼓励学生相互监督举报,其初衷在于维护教学秩序,但客观上形成了“以举报代管理”的治理效果。一个缺乏边界、鼓励检举的环境,将导致同学之间相互防备、猜忌,甚至引发肢体冲突,对青少年人格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对学生而言,以遵守学校规定为由擅自搜查他人书包、取走他人物品的行为,实质上构成对他人财产权、隐私权、人格尊严的侵害。
法院明确打人者、私自取走他人物品者及学校各方过错,依法划定各方责任,在有效化解个案矛盾的同时,也充分提示了学校在制度设置、日常监管和法治教育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推动校园管理从“结果应对”向“风险预防”转型,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具有重要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