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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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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拟调整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交存标准及交存环节

日期: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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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2版:早参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被称为房屋的“养老金”,与小区业主密切相关。根据有关规定,由芜湖市住建局牵头起草的《关于调整芜湖市本级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及交存环节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正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起草说明介绍,2025年2月13日,安徽省政府公布了《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26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调整为按照物业所在市、县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环节调整至业主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我市现阶段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和环节已经不符合《办法》的要求,拟进行调整。

参考我市近三年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情况等,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调整为:(一)未配备电梯的,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0元标准交存;(二)配备电梯的,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标准交存。

交存环节方面,已售出的物业,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在办理买卖合同网签时足额交存,未按《办法》规定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建设单位自用、出租、被限制销售以及已经竣工尚未售出的物业,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前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代为交存,物业售出时按照票据金额向业主收取。

通知同时明确了过渡期交存标准:(一)2025年7月1日前已经办理买卖合同网签的,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业主可选择按原标准或按本通知的新标准在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时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2026年1月1日起,按本通知的新标准交存。(二)2025年7月1日(含)后办理买卖合同网签的物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在办理买卖合同网签时按本通知的新标准足额交存。(三)2025年7月1日前交付使用且未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的安置房,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业主可选择按原标准或按本通知的新标准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2026年1月1日起,按本通知的新标准交存。

据了解,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任何单位及个人如有意见和建议,可于5月29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邮箱:whwyglc@126.com,并在邮件内注明单位名称和姓名、联系电话等内容。

记者 芮娟 实习生 翟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