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6-04-11
星期六
当前报纸名称:大江晚报

承担家务的老人受伤能否主张误工费?

日期:05-20
字号:
版面:第A07版: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朱某驾驶的小型客车A与张某驾驶的中型客车B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使A车上的乘客王某受伤住院。交管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住院治疗35天,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张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共计22万元。

审理过程中,王某提交了事故责任认定书、住院病历、诊断报告、住院发票、鉴定意见书、物业公司证明等证据材料,证明受伤住院及治疗花费等事实。王某主张的损失在某保险公司保险限额范围内,该保险公司对其他赔偿事项及数额基本无异议,但不认可王某主张的误工费。保险公司认为王某年龄已达67周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王某并无职业,因此其不存在误工损失。庭审过程中,王某提交了小区物业公司的证明,证明其每天买菜做饭、接送孩子上下学,承担照顾怀孕的儿媳妇等家务活。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本案中,王某虽然已过法定退休年龄,没有工作,但其主要从事照顾家人、小孩等家庭型事务,其为家庭提供的劳动使其家人无需再借助外来服务,减少了家庭生活成本,属于一种隐性收入,同样具有经济价值;其所承担的家务对其他家庭成员的正常务工收入而言,具有支持和保障作用,故应当支持王某主张的误工费。根据上述《解释》第七条的规定,王某主张误工费按照每天100元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王某的误工费请求。

受害人是否有权请求赔偿误工费,不应以其有无具体收入来判断,而应以其有无劳动能力来区分。如受害人无劳动能力,则无权请求误工费的赔偿。而家庭主妇、承担家务的老人虽无收入,但其所承担的家务具有经济价值,对其他家庭成员的正常工作具有支持保障作用。对具有劳动能力的无收入受害人进行误工费的赔偿,符合民法中的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