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证遗嘱。即立遗嘱人至公证机关对其遗嘱行为及遗嘱内容进行公证。
2、自书遗嘱。即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该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亲笔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即立遗嘱人委托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见证人不得为遗嘱确定的继承人。
4、录音遗嘱。即立遗嘱人通过录音形式,确定其遗嘱的内容。录音遗嘱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并将其见证的情况进行录音。录音完后,应将录音内容封存,封口由见证人及遗嘱人签名盖封。
5、口头遗嘱。即立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无条件书写、录音或办理公证时,口头订立遗嘱的行为。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6、打印遗嘱。即立遗嘱人亲自打印的遗嘱,该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7、录像遗嘱。录像遗嘱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应使用一镜到底的方式进行录制,立遗嘱人和见证人的上半身、全身影像尤其是脸部清晰图像应在镜头中有体现。录像完后,应将录像内容封存,封口由见证人及遗嘱人签名盖封。本报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