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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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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减肥”别轻信“速成” 有人在卖有害“减肥药”

日期: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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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 国家卫健委持续推进“体重管理年”3年行动,让“国家喊你减肥”冲上热搜,一时间体重管理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此时,一些不法分子借着“减肥热”牟取利益,将含有西布曲明等违禁成分的“三无”产品包装成“减肥特效药”进行兜售,给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带来重大隐患。近日,芜湖市南陵县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减肥药”案件。

“西布曲明”是中枢神经抑制剂,具有兴奋、抑食等作用,还会增加服用者患心脏病及中风几率。早在2010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发布了《关于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西布曲明制剂及原料药的通知》,明令禁止西布曲明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南陵县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至2023年期间,崔某某先后从他人处购进“某某胶原蛋白复合饮”“某某果条固体饮”“某某排水肿胶囊”等减肥产品,并在明知上述减肥产品没有合法有效购货凭证,且不能提供相关食品来源的情况下,通过小红书、微信等网络平台向孙某某等四人销售上述减肥产品金额共计23641元。经检验,上述减肥产品中均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成分。

南陵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崔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可依法对其从轻从宽处罚。同时,崔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行为侵害了不特定社会公共群体的利益。因此,崔某某除承担刑事责任外,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综上,南陵县法院依法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崔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禁止崔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崔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3641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同时,判处崔某某支付公益诉讼赔偿金人民币23641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记者 顾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