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降烟头”点燃棉被引发火灾 “随手一扔”被判万元赔偿
日期:05-12
本报讯 为图方便,手中未燃尽的烟头随手往楼下一扔,一个不起眼的烟头,却可能是一场火灾的导火索。近日,芜湖市南陵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赵某某赔偿原告李某某各项经济损失17602元,其他三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2024年3月某天,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称南陵县某小区某室阳台棉被发生火灾,立即前往现场处理,后火势被扑灭。经消防部门调查,起火点位于阳台西边棉被处,起火原因为楼上住户乱扔烟头点燃棉被引发的火灾,火灾直接损失5000元左右。原告楼下业主李某某认为楼上住户乱扔烟头引发火灾,应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楼上住户众多,究竟烟头是谁扔的?原告李某某与楼上住户协商,而楼上住户均推诿否认,无奈之下,李某某将楼上住户一起诉至南陵县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并承担诉讼费。
南陵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房屋因他人乱丢烟头引发火灾致损,有权向侵权人主张赔偿。受损房屋位于四楼,根据一般经验法则,烟头不可能由下而上地出现在其晾晒在阳台的棉被上,只能是自上而下落到棉被上,故本案各被告应当举证证明不是各自原因导致案涉火灾发生。
根据依法调取的监控录像,除被告赵某某以外其他三被告在火灾发生时均不在各自房子中,赵某某于9点20分出现在二楼楼道、案涉火灾于9点18分被发现并报警,结合赵某某自认的有抽烟以及乱丢烟头的事实,赵某某系该案适格的侵权人。其他三被告在该案中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经与消防部门核实,法院最终确定对李某某因案涉火灾所致的损失酌定为2000元,加上维修费14950元以及代写诉状、文印费652元,共计17602元。据此,南陵县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服判息诉并当场履行给付义务。
烟头虽小,但“火”患无穷,香烟在燃烧时,中心温度高达700-800℃,超过了棉、麻、毛织物、纸张等可燃物的燃点,未被掐灭的烟头一般能继续燃烧1-4分钟,极易引发火灾。该案为烟民们敲响了警钟,切勿随意丢弃烟头,烟头及时掐灭,避免小烟头引发大火灾。
记者 顾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