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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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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手”着急送餐撞伤人 法院判决企业与保险公司赔偿

日期: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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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 为了避免“超时”,送餐“骑手”往来匆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伤者损失只能让“骑手”自己承担吗?近日,无为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骑手”撞伤人引发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王某是芜湖市某配货公司外卖“骑手”,该公司为王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专门的组合产品保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为45万元。某日晚9时许,王某接单驾驶电动车送餐,途中不慎撞倒了正在骑电动车的钟某,并致其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王某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钟某无责任。钟某伤情经鉴定评为十级伤残,花费医疗费39524.4元。

事发后,各方因协商赔偿无果,伤者钟某将王某、某保险公司告上无为法院,诉求赔偿各项损失17余万元。无为法院在审理中,依法追加芜湖市某配货公司为本案被告。

无为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王某驾驶非机动车未注意行车安全造成钟某受伤,经事故认定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理应赔偿钟某因此所遭受的损失。王某作为某配货公司的外卖骑手,通过其举证的订单操作记录、定单明细截图、导航图来看,依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可认定其在执行工作任务配送外卖期间发生本次交通事故。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故某配货公司应当赔偿钟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合理损失。因某配货公司为王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购买了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相关项目可由某保险公司代为赔偿。

法院对于保险公司辩称钟某诉求医疗费中属于保单约定范围内的治疗项目,伤残赔偿就在承保范围内,其他费用不在承保范围内,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承保范围,有电子保单特别约定条款含相关免责条款为证,法院予以采信。

最终,无为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钟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共计12.98万元;被告某配货公司赔偿原告钟某精神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等共计4.2万元。宣判后,被告某配货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是一起有代表性的网络配送服务过程中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侵权责任案件。承办法官提醒,当前新业态背景下,送餐“骑手”等各类就业新群体大量涌现,广大“骑手”在繁忙的配送工作中,应当自觉增强安全意识,本着对他人和自己的生命安全负责,谨慎行驶;网络平台或相关外卖企业更要强化对骑手的安全教育管理,积极为外卖骑手购买必要的人身财产保险,让交通意外中蒙受损害的第三人及“外卖小哥”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有力的保障。

记者 顾娅 实习生 胡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