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长期致力于公务员面试教学与研究,目前在网上直播授课,并销售其教学录音录像视频,深受众多学员追捧和好评。一天,袁某发现李某在网络平台上注册了一个名为“某公考教育”店铺,该店铺未经授权,公开售卖其理论精讲、申论实战等录音录像作品。
袁某认为,自己的教学课程在内容撰写编排、格式设计、讲课风格技巧、即兴表达等方面投入了智力成果,具有独创性,应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遂以李某侵犯其著作权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停止侵权、停止销售涉案视频、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是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袁某授课过程主要是按照其讲义、授课大纲等进行讲授,其中有部分内容是其即兴授课内容,这部分内容体现了其对相关问题的独立思考,通过口头语言进行表达,可以按照口述作品进行保护。对其口述作品以录音录像形式进行固定,则可以作为录音录像制品予以保护。袁某是案涉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对上述案涉录音录像制品依法享有著作权并受法律保护。
李某在未经袁某授权许可,亦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某公考教育”店铺将袁某享有著作权的录音录像制品以低廉价格对外销售,并通过网盘发送方式进行传播,获取利益,侵犯了袁某对案涉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遂依法判决李某赔偿袁某经济损失、维权合理费用等共6万余元。
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虽然是即兴说,但不能随性用,因为它也是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著作权法》《著作权实施条例》规定,著作权法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作品,这里的作品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文学作品、口述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等。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行为人未经许可擅自发表、修改、销售、传播,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还将受到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