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给朋友买房 还要帮忙还房贷?
日期:04-21
本报讯 现实生活中,隐名登记、委托登记、代持房产登记等现象偶有发生,有人因朋友义气、亲友人情等原因,为他人“借名”买房、代持房屋,看似对本人利益无损,而实际上有巨大风险。一旦发生纠纷,在不动产登记权利人和真实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况下,真实权利人应当如何维权?近日,芜湖市鸠江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借名”买房引发的纠纷。
原、被告原本是朋友关系。2023年7月,被告以征信不良无法贷款买房为由,请求原告帮助其代购房屋。原告出于对被告的信任,按照被告的要求为其代购并代持房屋。2023年7月27日,原告就案涉房屋与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当日原、被告双方也在房屋中介的见证下共同签订《公证》一份,双方约定原告帮助被告贷款购买案涉房屋,该房屋所有权归被告所有,房屋贷款由被告偿还,如被告逾期不还,原告可凭此公证向法院起诉。
之后,原告如约为被告代持房屋,然而被告却未能按照约定偿还房屋贷款。被告不还房贷,房屋又在原告名下,致使原告不得不承担贷款至今。
本案经鸠江区法院组织调解,在法官的居中释法调解下,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调解,确认案涉房屋归被告所有,原告已为被告垫付的按揭贷款,由被告分期偿还。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不动产物权登记产生的公式公信效力,是一种推定效力,登记行为本身不产生物权,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为真实权利人时可以推翻不动产登记的推定,维护事实上的真实。借名人通过“借名”买房,将真实物权登记于出名人名下,并非为规定法律、行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限购政策,亦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当物权登记与实际权力状况不符时,以实际权力状况为依据认定事实,应认定借名人为房屋实际权利人。
司法实践中,“借名”买房风险极大,被借名人若将房屋抵债、出售、出租或被查封拍卖,借名人可能面临无法将房产变更为自己名字的风险;借名人不按约偿还按揭贷款,被借名人也会先行承担还款责任。
记者 顾娅 实习生 胡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