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二手房后发现漏水,能解除购房合同吗?
日期:04-19
本报讯 房屋不仅是物理意义上的住所,还是人们心灵的港湾,当“港湾”出现了问题,生活又岂能安宁?近日,南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买家在购买二手房后发现漏水要求解除购房合同,买家诉求,是否会得到法院支持?
2023年10月,周某某作为买方与夏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夏某某、王某某夫妻二人将共同所有的位于南陵县某某小区内的房屋以25万元出售给周某某。随后,周某某先后两次通过微信向夏某某转账共计25万元,合同签订后,夏某某向周某某交付案涉房屋,周某某携其女儿实际居住。刚入住一年不到,2024年3月,周某某就发现案涉房屋陆续出现客厅顶部石灰脱落、渗漏以及卧室墙面发霉、渗漏等问题,周某某与原房东夏某某多次沟通无果,于是以被告故意隐瞒房屋质量问题为由,诉至南陵县法院,要求撤销购房合同。
南陵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系二手房买卖,夏某某作为卖方对于房屋自身存在的影响居住的质量问题,负有告知义务。夏某某辩解,其居住期间并未出现过渗漏等问题,但根据鉴定机构勘查后给予的专业意见,客厅顶板板面存在两层防水,分为细石混凝土面层上方防水层(后期他人修补)和细石混凝土面层下方原建筑防水层。显然,夏某某对房屋存在渗漏明知,但其在交易时选择隐瞒,未就该情况予以明确告知,致使周某某基于错误判断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行为。夏某某的行为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中欺诈的认定标准,即周某某购买案涉房屋的行为,系受欺诈而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可撤销。
综上,南陵县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夏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夏某某、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周某某购房款25万元,周某某在收到购房款后三日内向被告夏某某、王某某交付案涉房屋,并协助被告夏某某、王某某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记者 顾娅 实习生 胡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