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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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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已注销欠下的旧账谁承担?

日期: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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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 个体工商户欠债后注销工商登记,债权人如何主张旧账?近日,鸠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看看法官如何判。

2024年2月4日,原告黎某与鸠江区某家居经营部、被告张某就定制全屋衣柜签订合同,其中对于订购的产品内容、合同价款、交货周期等内容均作出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了全部合同价款,两被告一直未予交货安装。

原告认为,被告逾期履行安装义务,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定制款。而此时鸠江区某经营部已经注销,其债务承担应当由被告廖某及经营者来承担,被告张某与被告廖某为夫妻关系,以家庭财产共同经营鸠江区某家居经营部,应当对该经营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鸠江区法院。

鸠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黎某与鸠江区某家居经营部签订的《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鸠江区某家居经营部支付货款。该经营部收款后,应按原告要求及时提供全屋定制的货物,履行交货义务并完成安装。该经营部在原告多次催促后,被告仍未在合同约定及承诺的时间内完成约定的衣柜安装,且于2024年4月6日在芜湖市鸠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销,故该经营部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不再履行案涉合同确定的义务,致原告签订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现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诉请解除其与鸠江区某家居经营部签订的《购销合同》,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承办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因鸠江区某家居经营部系个体工商户,被告廖某系经营者,现该经营部已注销,故上述债务应由廖某承担。鸠江区某家居经营部经营期间,张某参与该经营部的经营并收取相应款项,即廖某、张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参与了鸠江区某家居经营部的经营,故案涉债务应当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承办法官提醒,个体工商户注销工商登记仅意味着其丧失经营资格,其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不因个体工商户的注销而免除。个体工商户应积极清偿债务,不要企图通过注销逃避债务。

记者 顾娅 实习生 胡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