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景区播放音乐涉侵权 被判赔偿5000余元
日期:04-16
本报讯 在景区播放音乐也会侵权?是的,如果播放音乐的行为没有经过音乐著作权人的许可,也没有支付相应报酬,就可能因此成为被告。近日,芜湖经开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侵权案件,我市一家旅游园区擅自在游乐项目内播放音乐作品《爱我中华》,被告上了法庭。
本案中,音乐作品《爱我中华》的曲作者为徐沛东,词作者为乔羽,经词、曲作者的授权,同意将《爱我中华》音乐作品的广播权和同步转播和定时播放的权利、表演权、复制权、发行权以及数字信息网络环境下的表演行为和复制行为所涉及的权利以信托方式授权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进行集体管理等。2024年4月19日,原告音著协工作人员以可信时间戳的取证方式在芜湖某旅游公司园区经营场所内进行调查,发现芜湖某旅游公司在游玩项目内播放了音乐作品《爱我中华》,于是起诉要求园区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5742元。
芜湖经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音著协是《爱我中华》的集体著作权管理人,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侵害涉案歌曲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本案中,芜湖某旅游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园区经营场所内播放了涉案音乐作品,侵犯了涉案音乐作品的著作权,芜湖某旅游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因音著协未能举证证明其因侵权行为所导致的具体损失,也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故综合考虑涉案音乐作品的类型、知名度、独创性,被告使用方式、使用目的,以及被告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过错程度等因素,依法酌定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音著协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律师费、门票费、时间戳取证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合计2742元,属于合理开支,亦应由芜湖某旅游公司负担。
播放一首音乐,为何判罚数千元?本案承办法官表示,芜湖某旅游公司作为主题游乐乐园,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必定会播放大量的音乐、影视作品,理应遵守法律规定,事先取得权利人的授权许可,尽力避免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发生,但其在关联公司被人民法院判决侵犯相关作品著作权后,依然继续实施侵权行为,主观上具有一定的恶意,因此即便音著协仅取证证明芜湖某旅游公司在园区某个游玩项目内部播放了一次《爱我中华》音乐作品,法院依然综合其行为的性质、后果、过错程度等因素,判决芜湖某旅游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合计5000余元,该判决金额已远超一首音乐作品一次播放的正常许可使用费,目的就是为了引导市场经营者通过合法方式获取作品权利人授权,否则将为此付出沉重代价。
记者 顾娅 实习生 胡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