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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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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先行调解 “双管齐下”定纷争

日期: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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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 调解作为人民诉讼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被誉为“东方经验”,对于常见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言,做好附带民事部分的诉讼调解工作,既能够切实有效维护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又能够确保刑事案件审理的效果和质量,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近期,鸠江区法院刑事审判庭与立案庭、夕阳红特邀调解组织联动,合力化解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

2024年10月26日8时1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重型厢式货车沿芜湖市徽州路由南向北行驶时,其驾驶车辆右侧前部碰撞同向直行的、由被害人郑某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导致郑某某倒地后被重型厢式货车右前轮碾压经抢救无效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郑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拨打110电话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鸠江区法院移送起诉。

因这起案件调解难度较大,鸠江区法院刑庭将案件通过立案庭委托给夕阳红特邀调解员调解。刑事附带民事的调解不单纯是民事赔偿问题,而是和刑事犯罪的量刑结果交织在一起,从被告人的角度而言,希望能够轻判又希望付出的民事赔偿代价可以尽量小一点;从被害人角度,既希望对被告人施加重判,又希望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获得可能多的民事赔偿。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在听取双方意见后,首先,向被害人表示哀悼,向其亲属表示慰问;接着指出,此类法定外补偿谅解问题,补偿数额没有标准可比照,但有先例可参考,随后,引导双方当事人参考调解员给出的几个先例中的补偿数额,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推心置腹、释法明理,打开双方心结,推动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一致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最后,本案综合考虑刑事、附带民事案情和民事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在被告人李某某全部履行协议确定的赔偿后,刑事审判庭依法判决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本案通过“刑事判决+民事调解”的方式结案,做到了既依法定罪量刑,又全力维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同时还避免了判决后可能出现的执行难和“案生案”问题,对于妥善化解轻微刑事案件引发的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起到积极的示范作用。

记者 顾娅 实习生 胡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