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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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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职太太的误工费,法院判了!

日期: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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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 在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为有劳动能力但无收入的全职太太,其主张的误工费损失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近日,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因交通事故致家庭主妇受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

2024年3月27日,被告徐某某驾驶电动二轮车沿鸠兹创业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此鸠兹家苑路段左转弯时摔倒,恰好遇到原告王某某也驾驶电动二轮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此,王某某避让不及,两车碰擦后致王某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徐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王某某无责任。后经鉴定,原告王某某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评定为120日。

王某某为一名全职主妇,其诉称在本起事故发生时她因在家照顾小孩未参加工作,但其具备劳动能力,因此次受伤影响了其履行照顾小孩等家务劳动,希望法院支持其误工费诉求。被告徐某某辩称,误工费的赔偿以实际收入减少和有劳动能力为限,实际收入未减少以及无劳动能力的均不予赔偿,王某某虽然具有劳动能力,但其在事发时并未工作,无收入减少。

鸠江区人民法院后经审理认为,王某某在事故发生时因照顾子女未参加工作,属于未达退休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为了照顾家庭而未参加工作获得收入的全职主妇,其所从事的家庭型事务使得家庭无需再借助外来服务,减少了家庭生活成本,同样具有经济价值,在事故受伤后应推定有误工损失。法院最终以此判决支持了原告王某某的误工费,徐某某对此不服并提起上诉,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徐某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记者 顾娅 实习生 胡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