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台私搭雨棚给邻居“添堵” 法院判决:拆除!
日期:04-08
本报讯 生活中,一些居民为方便自家遮阳挡雨,会选择在房屋外的露台或者阳台等位置安装遮雨棚。看似常见的行为,很可能已经违反了相关规定,同时,当擅自安装行为带来安全隐患、影响邻居生活时,还会被起诉侵权。近日,繁昌区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相邻权纠纷案。
本案中,向某与王某是某小区某栋楼的一层和二层业主。两家房屋面积、户型相同,正好是上下层相邻,区别是向某家前后有公共露台。2024年3月,向某为方便使用露台,找来装修工人搭建了钢架雨棚。但楼上王某认为,向某搭建的钢架雨棚面积大、宽度宽、材质特殊,容易造成垃圾堆叠、雨滴噪声较大,对自己的日常生活造成不利影响;同时,雨棚安装还涉及房屋隐秘性问题,增加了不法分子进入的危险性,对自己家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亦造成一定隐患。王某在与向某协商拆除钢架雨棚以及向有关部门投诉均无果后,将向某起诉至繁昌区法院。
承办法官经过现场勘验,发现向某房屋前后露台外搭建的钢架雨棚,上方正对向王某房屋的客厅、卧室和厨房。经询问案涉房屋所在小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向某房屋外的两个露台属于公共区域,不属于向某所有,系其将所有房屋改建后,将公共区域绿化地进行硬化,然后在上方搭建的雨棚。现场还看到,雨棚上方有木块、纸屑等垃圾。
繁昌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288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相邻一方给另一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该案中,向某与王某系楼上楼下关系,向某在一楼房屋前后露台处搭建钢架雨棚,虽未妨碍二楼住宅的通风、采光、日照,但是否对王某居住生活造成妨碍,应结合前述法律规定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予以综合判断。根据王某提供的证据材料以及现场勘察情况,向某搭建钢架雨棚行为实质上给王某居住生活带来消极影响,超出了王某及其家人的容忍程度,造成生活困扰,应当予以排除妨碍。综上,判决支持王某要求向某整体拆除其在房屋外公共区域搭建的钢架雨棚的诉讼请求。该案宣判后,向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相邻权也称不动产相邻权,是指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占有人、使用人,在行使对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时,相互之间要求对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的权利。法官提醒广大业主,相邻各方在行使相邻权时,应从团结互助、互谅互让出发,兼顾相邻各方的利益,为对方提供方便,不得为个人私利给对方制造困难,设置障碍,要共建和谐的邻里居住环境。
记者 顾娅 实习生 胡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