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不能直通地下车库,开发商要赔偿吗?
日期:04-03
陈某与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某公司规划变更、设计变更导致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使用功能或使用环境的,须通知买受人。签订合同后,陈某依约付清了全部购房款;某公司向陈某交付了房屋及不动产权证书。接房后陈某等业主发现该楼栋未修建直达车库的电梯,遂向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均答复称该楼栋规划有电梯直达负一楼车库,实际未建设。陈某遂诉请某公司履行修建义务,并赔偿陈某损失5万元。
诉讼中,法院依陈某申请对案涉楼栋电梯修建至负一层车库将产生的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结论为陈某所在单元将电梯修建至车库的工程造价为332362.99元,鉴于该单元共有业主14户,均摊该造价至每户为23740.14元。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房屋虽取得了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书,但某公司并未严格按照原规划、设计中的内容进行施工,将电梯修建至案涉房屋负一楼车库,而仅将电梯修建到房屋的一层。且某公司也没有按照购房合同约定将这一重大变更事项通知包含陈某在内的买受人,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案涉楼栋没有直通车库的电梯这一使用功能上的欠缺给陈某及其他买受人带来不便,也客观上造成该房屋价值减损。另一方面,某公司的前述违约行为,减少了项目建设支出,降低了开发成本,变相获取了利益,相应增加了陈某等买受人的购房成本。经司法鉴定得出的修建电梯至负一层将产生工程造价332362.99元的结论,可视为案涉楼栋全体买受人多支出的购房成本,具体到本案中,陈某多支出的购房价款23740.14元以及相应的鉴定费11000元即系某公司违约对陈某造成的经济损失,某公司应予赔偿。
购买商品房是家庭的重大事项,电梯能否直达车库与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使用功能、使用环境和居住便利密切相关,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买受人的购买意愿和房屋价值。开发商变更电梯设置规划后未通知买受人构成违约。该规划变更客观造成买受人损失,可以结合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违约方的过错程度、其他违约情节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确定损失。法院结合买受人已付购房款总额及预期利益、开发商因此少支出的建房价款等因素判定买受人的损失范围,较好地平衡了双方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