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接娃时未戴头盔出了车祸,怎么办?
日期:04-01
本报讯 当下不少父母工作繁忙,会选择找家政公司或者聘请保姆来辅助完成日常家庭劳务,但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家政人员发生一些意外受伤事故,损失该由谁来承担呢?近日,芜湖市繁昌区法院就调解了一起纠纷,保姆在接孩子放学过程中遭遇车祸意外受伤。
2024年9月,张女士(雇主)通过熟人介绍,与魏某签订《家政服务合同》,由魏某向其提供家政服务。合同中约定,魏某需要提供家居保洁、衣物洗涤、日常家庭餐制作以及接送孩子上学等。合同签订后,魏某即上户提供家政服务。
2025年2月下旬,魏某骑电动自行车接送小孩放学路上不慎发生交通事故,因未戴安全头盔,导致头部受伤。事故发生后,魏某即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轻型、头皮裂伤。根据交巡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魏某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后由于和雇主张女士就损害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魏某将张女士诉至繁昌区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万余元。
庭审中,雇主张女士认可电动车由其提供,同时向保姆魏某提供了护具头盔,并日常嘱咐需要佩戴,但魏某在骑车过程中并未佩戴。魏某承认张女士确实向其提供了头盔,但事发当天因为着急出门,出于侥幸心理未进行佩戴。
法官审理认为,本案是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案件争议焦点为,张女士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是否存在过错。首先,保姆魏某根据张女士指示,需要每日接送小孩,该项服务内容在双方签订的《家政服务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其次,张女士提供了电动自行车以及头盔等安全护具,魏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不佩戴护具可能造成的损害;最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已确定案涉交通事故魏某负主要责任。综上,张女士对魏某提供劳务所受伤害不存在过错。
法官为实质性化解矛盾,针对矛盾焦点展开明法理、释情理的调解工作。对张女士指明魏某在其家庭工作的勤恳付出,引导对方体谅魏某生活不易,对魏某则围绕法律规定耐心进行释法析理。经过多轮调解,最终使得双方的情绪有所缓和,张女士出于同情与关怀,补偿魏某部分医疗费用,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案中,保姆魏某未佩戴雇主张女士提供的头盔,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受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作为雇佣方的张女士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且在事后基于人道主义对魏某进行了一定补偿,并不存在过错,故不应承担责任。
法官提醒,家政服务人员应当规范履职,提高风险意识,增加防范措施,雇主应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共同营造良好安全的家政服务工作环境。
记者 顾娅 实习生 胡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