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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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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工高处作业坠落受伤,谁为事故“买单”?

日期: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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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6版:世相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 农村建造自建房,李某甲委托自家堂兄弟安排施工人员,但找来的瓦工在操作过程中不慎从高处坠落受伤,构成九级伤残,事故责任谁来担?近日,芜湖市繁昌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2024年5月,村民李某甲准备建造一栋一层楼的房屋,找到自己的堂兄弟李某乙,让其帮忙安排工人施工。李某甲提供材料,工钱由李某甲支付给李某乙,再由李某乙支付给工人。事发当日,因需要在屋顶钉屋顶板和挂瓦条,李某甲和李某乙未安排木工施工,瓦工秦某在未作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自行爬上屋顶施工,李某乙在现场未制止,后秦某施工时不慎踩断木板,从屋顶摔落在地受伤。后三方因协商赔偿未果,秦某将李某甲、李某乙共同诉至繁昌区法院。

繁昌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该案中,李某甲提供材料,李某乙按照李某甲的要求安排工人施工,工人报酬是先由李某甲支付给李某乙,再由李某乙分配给工人,因此两人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

秦某是李某乙喊去给李某甲盖房子,劳务报酬由李某乙支付,秦某与李某乙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李某甲作为定作人,施工过程中未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秦某受伤应承担相应责任。李某乙在施工过程中,对秦某在屋顶踩在未经检查的木板进行施工未予以制止和提醒,疏于管理,也存在过错。至于秦某,其在屋顶施工时未作任何安全措施,也未对使用的木板材料是否符合安全条件进行检查,导致踩断木板受伤,其自身也存在过错,可以适当减轻李某甲、李某乙的责任。结合事故发生原因、各方过错等因素,最终依法判决秦某自身承担30%责任,李某乙承担50%责任,李某甲承担20%的责任。

本案承办法官提醒,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都称为高空作业。高空作业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作业人员须佩戴安全帽和安全绳,以防止坠落风险。否则,一旦坠落受伤,作业人员自身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同时,在承揽关系或者劳务关系中,定作人或者接受劳务方都有义务保障作业现场的安全,并尽到必要的安全提醒义务,否则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记者 顾娅 实习生 胡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