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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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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大江晚报

物业费未缴超过三年,就可以不再支付吗?

日期: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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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2008年6月18日,某物业公司与王某签订《入住协议》一份,约定由某物业公司为王某所有的案涉房屋提供物业服务。协议约定该物业公司负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按月收取物业服务费、代收垃圾处理费等费用,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不缴纳物业费用、垃圾处理费等费用的,从欠费之日起,按拖欠费用总额的千分之五收取滞纳金,必要时可通过司法手段进行追缴。如逾期不缴纳物业费、电梯费、垃圾处理费、采暖费、水电费等,从逾期之日起,按总欠款总额的30%支付违约金。王某缴纳2008年8月1日至2009年7月31日的物业费后,未再向某物业公司缴纳相关物业费用。某物业公司起诉王某要求缴纳2009年8月至2024年4月的物业费。王某提出了诉讼时效的抗辩。

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定期给付物业服务费,属于典型的继续性合同,但有别于约定分期付款的借款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一直在产生新的债,而借款合同的借款本金在合同订立时已是明确的,是同一个债分期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每一期债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相继发生,各期债务之间虽互有关联性,但更具有可分性,独立性大于关联性,应认定为独立债务。故物业服务企业主张物业费的诉讼时效应自每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分别计算。某物业公司于2023年8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上诉人王某支付物业费,故某物业公司要求王某支付2020年9月之前的物业费已超过诉讼时效,无法支持。结合某物业公司的起诉请求,王某应向某物业公司支付从2020年9月份到2024年4月的物业费。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该期间届满后发生义务人可以拒绝履行其给付义务效果的法律制度。通俗来讲,就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限。超过诉讼时效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便可以主张不再履行义务。《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保质保量提供物业服务的同时,及时履行物业费的催缴义务。超过诉讼时效的物业费用,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