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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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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使用“小米”商标 网店被判侵权赔偿六万元

日期: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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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5版: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知名商标想用就用,傍的就是大牌,蹭的就是名气?小心了,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可能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判高额赔偿。近日,芜湖经开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小米”被侵权的知识产权案件。

本案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公司)享有第8228211号“小米”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笔记本电脑、可视电话、手提电话、手提无线电话机”等项目,国家知识产权局先后多次认定“小米”在“手提电话”上构成驰名商标。被告芜湖大河电子商贸有限公司(化名,以下简称大河公司)在天猫平台经营“数码配件专营店”,店铺内销售学生手机等产品,多款产品的标题和宣传图片上标注“小米学习宝”“小米,多亲”“小米多亲学习手机”“小米学生手机”字样。

原告小米公司认为被告大河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30万元。被告大河公司则辩称,其所售的产品是从深圳多亲公司采购,被告是应深圳多亲公司的要求在店铺中使用“小米”字样,且在产品详情页面中“品牌”清楚地标明为“多亲”,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导。

芜湖经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商标的核心即本质功能为识别功能,本案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在网络,相关公众主要通过网站所展示的商品标题、宣传图片来识别商品来源。被告销售的产品为学生手机,与原告的“小米”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类别,被告在所销售的商品名称和宣传图片中使用“小米”字样,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误认为其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被告的上述使用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商标专用权。

被告辩称其销售的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对此法院认为,被告所提交的网络经销授权书仅证明其有权销售“多亲”品牌产品,并不能证明其获得原告小米公司的授权或许可有权使用“小米”商标,故其辩解不能成立。据此,被告大河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法院综合考虑“小米”注册商标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在手机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侵权行为的方式、性质、期间、后果,主观过错程度,法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00元(含维权合理开支)。一审法院判决后被告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近年来,电商行业发展迅猛,一些人为了获得更多的关注和流量,就开始走捷径,利用他人商标引流,误导公众。本案被诉侵权行为不同于普通的销售假冒商品,而是针对网店商品标题和宣传图片的使用行为,该使用行为同样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进而会有引起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法院在判断侵权成立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作出六万元的判赔金额,展示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力度与导向。

记者 顾娅 实习生 胡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