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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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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香薯“货不对板”申请“仅退款” 被商家告上法庭

日期: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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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 网购,虽便利,但最怕商品“货不对板”,看着店铺图片很诱人,拿到手却差强人意。近日,芜湖市有一消费者花费19.9元网购香薯后,认为与商家描述不符,申请“仅退款”并拒绝退货,被商家告上法庭,不仅要其退还货款,并索要高额赔偿,法院会怎么判?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24年7月,消费者曹某某通过某电商平台在杭州某公司经营的店铺下单香薯1件,交易金额为19.9元。收货后曹某某认为香薯的颜色、大小与描述不符,当日向平台发起仅退款申请。某电商平台根据平台相关规则,要求商家举证,在对商家已上传的凭证进行审核后,作出“平台已同意退款”的处理结论,平台核实后将19.9元退还给买家。后杭州某公司多次联系曹某某要求退回香薯,但曹某某不予理会,杭州某公司向芜湖市弋江区法院起诉要求曹某某退还货款19.9元并赔偿损失1371元。

弋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曹某某通过某电商平台在杭州某公司经营的店铺内购买案涉香薯并支付相应对价后,双方形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某电商平台在其售后服务类型中设置“仅退款”选项,支持消费者在符合条件时申请“仅退款”,该售后服务承诺系某电商平台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向消费者作出的更有利的承诺。曹某某在某电商平台购物,有权根据平台提供的售后服务类型提出售后申请,并由平台对此进行审核。现平台受理曹某某提出的“仅退款”申请,经必要的审核后予以同意,并说明商品无需退回,属于其履行更有利消费者承诺的合法服务内容,曹某某据此收到退回的货款并未将商品退回,并无不当。

杭州某公司要求被告曹某某退回货款、赔偿损失均缺乏事实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鉴于曹某某自愿退回货款,故对原告杭州某公司要求退回货款的诉请,予以支持,最终判决被告曹某某返还原告杭州某公司货款本金19.9元。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记者 顾娅 实习生 胡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