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鸡笼堵住邻居回家路 法院判了:拆!
日期:03-21
本报讯 两户人家,一条通道,邻居却在通道内搭建鸡笼养鸡,不仅鸡叫、鸡粪影响生活,还阻塞通道影响出行,这该如何是好?近日,南陵县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因鸡笼引起的相邻权纠纷案件。
本案中,王某与陈某是多年对门的邻居,门前的一条通道两家共用。2010年2月,两家在本着互谦互让、和睦相处的原则,经过沟通,就双方房屋道路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为:“陈某确保路宽直线处不小于2.5米,自院墙外沿计算,弯道处适当放宽,保证王某家车辆能正常通行。”
但是协议签订了,这条路的纠纷却没有终止,陈某三番五次在通道内设置路障,导致王某车辆无法正常通行。王某多次找陈某协商,或报警要求处理,但是陈某总在拆除一段时间后又再次设置障碍。2024年,陈某更是在通道内设置铁鸡笼架,严重影响王某车辆的正常通行,为此双方发生纠纷。王某一纸诉状将陈某诉至南陵县法院,两邻居对簿公堂。
南陵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曾就房屋道路达成过协议,陈某确保路宽直线处不小于2.5米。该约定是基于与邻居和睦相处的美好愿望而做的让步,这种让步亦是陈某主动承担的容忍义务,体现的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符合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该协议有效,双方应当按协议履行,现陈某要求废止该协议,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综上,南陵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拆除设置于门前道路上的鸡笼架,保证王某车辆正常通行(自院墙外沿计算,路宽直线处不小于2.5米)。
承办法官表示,在农村地区,经常由于地理条件的限制,一方通行时必须利用相邻一方的土地,由此产生大量的相邻通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每位公民都有在公共道路上通行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侵占公共道路以致侵犯他人的通行权,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记者 顾娅 实习生 胡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