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楼屋顶漏水, 维修费用该由谁负责?
日期:03-18
郭某居住于某小区5号楼3单元602室。郭某发现房屋屋顶漏水,便与负责该小区物业管理的某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和业主委员会负责人沟通,三方对屋顶漏水情况进行查看,并告知郭某维修基金难以申请,为防止损害继续发生,其可以自行垫付资金维修。随后郭某自费雇佣某水暖机电维修服务部对屋顶进行了维修,完成维修后,郭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某物业公司支付其维修费用。法院依法追加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郭某居住在小区的顶楼,顶楼屋顶部分属于住宅共用部位的范围。根据某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某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包括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服务费用于维护、更换等属于物业承担的小型维修费用。虽然服务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小型维修费用的标准,但根据某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费价格以及服务等级标准,结合业主委员会认可这笔费用应从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中支付的意见,法院综合认定涉案合理的维修费用由业主委员会从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中申请支付更为合理。
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是用于住宅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专项资金,被称为房屋的“养老钱”。在此类案件中,应当厘清业主、物业、业委会责任边界,各方按比例承担损失,妥善解决纠纷,助力和谐小区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