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两万五”诉请“两万六”,合理吗?
日期:03-17
本报讯 张某与芜湖某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合同签订后,张某陆续支付了25000余元,后因装修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完成装修服务,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同时要求退还装修款及赔付违约金26000余元。付款25000余元,要求退还26000余元,这合理吗?近日,芜湖市鸠江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
2023年11月,原告张某委托其侄子张某发与被告某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双方约定装修公司为张某位于鸠江区信德悦城的房屋提供装修服务,装修总价款为29800元,装修公司应当在2024年1月前完成对该房屋的装饰装修工作,并向原告交付价值4000元的家具包(1.5米的床、床头柜、衣柜、沙发、茶几、餐桌)和价值4000元的电器包(空调、洗衣机、冰箱)。合同签订当天,原告张某向装修公司支付装修款15800元,后于2023年12月支付装修款10000元。然而截止装修期满后,装修公司始终未完成该房屋约定的装修事宜,导致原告张某房屋的厨房、卫生间无法使用,装修公司承诺的电器包和家具包也未向原告张某履行交付义务。
原告张某诉至鸠江区法院后,被告某装修公司并未应诉答辩。由于原告仅向被告支付25000余元,但诉请的金额为26000余元,该案的审理焦点即如何合理的确认原告的损失。
该案经过开庭审理后,法院专门安排工作人员进行了实地勘察,确认案涉房屋内卫生间尚有坐便器、花洒等未购买安装,厨房尚有油烟机、灶具、热水器、水槽等未购买安装,以上均在合同约定装修项内。合同约定的家具包与电器包也未购买安装。
因装修公司在与原告沟通过程中明确表示不继续履行合同,案涉合同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故法院支持了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主张。鉴于装修合同中约定的装修项目较多,具体项目并未约定单价,且装修公司已完成合同中约定装修的大部分事项,结合该合同中装修公司承诺赠送价值共计8000元的家具包及电器包并未实际履行,原告张某尚有4000元尾款未支付给装修公司,最终法院判决装修公司退还原告张某装修款7000元。另因装修公司未按约履行装修义务,依照双方合同约定,判决了装修公司支付原告张某违约金2980元。
因违约方存在违约行为,守约方可否要求对方退还合同全部金额呢?本案承办法官表示,由本案可以看出,因被告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导致原告订立合同时的装修目的无法实现,守约方诉请要求对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毫无争议,但判决也同样要考虑到被告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的事实,公平保障所有当事人的权益,法官提醒,当事人在依法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应当对自己的损失有一个合理的判断,不宜盲目主张。
记者 顾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