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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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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大江晚报

房东隐瞒房屋漏水 买家能否解除合同

日期: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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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10版: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2024年4月,王某通过房屋中介将其所有的一套房屋出售给朱某。双方合同约定,出卖人确认该房屋不存在漏水(漏水指房屋顶部、墙面或地面发生的渗水或漏水现象)的情况;若该房屋存在漏水情况,出卖人应当承担维修责任。后朱某支付了房款。朱某接收房屋时该房屋墙面贴上了墙布和护墙板,未发现有漏水问题。在随后的使用过程中,朱某逐渐发现房屋大部分墙面存在渗水、起皮现象,后越发严重,并大面积起霉。后查明,该房屋漏水渗水原因系房屋楼板下架空层存在积水滞留,墙体底部与积水接触,在毛细作用下向上扩散所致,该房屋出售前已经多次报物业维修漏水问题。由于该房屋漏水问题无法解决,朱某起诉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返还房款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出卖人在出卖房屋前明知其房屋存在重大漏水问题并且无法解决,其用墙布、护墙板予以掩饰后对外出售,系故意隐瞒房屋重大瑕疵,出卖人构成违约。房屋买受人购买房屋时不知晓该重大瑕疵,在使用的过程中逐步发现,房屋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出卖人返还价款、赔偿损失。法院判决:解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出卖人返还房款131万元,并赔偿买受人契税、个人所得税、中介费、贷款服务费、权证代办费、按揭利息、律师费等损失17万余元。

房屋系重要大宗商品,房屋的缺陷不易被买受人知晓,房屋出卖人应完整充分披露房屋的瑕疵特别是重大瑕疵。按照法律规定,出卖人对出卖标的物负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标的物具有重大质量瑕疵和权利瑕疵的,构成根本性违约,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主张违约损害赔偿。本案买受人买受房屋后发现房屋有重大瑕疵,出卖人刻意进行了掩盖和隐瞒,故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返还房款、赔偿各项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