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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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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就诊时摔伤,医院是否应担责?

日期: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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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 老人在医院看病上厕所时,不慎滑倒受伤,医院是否该为老人伤情“买单”?2月13日,芜湖市南陵县法院何湾法庭审理了这样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

2024年3月22日,邢姓老人因身体不适,独自前往某医院检查,医院给予输液治疗。在输液过程中,老人举起输液瓶上厕所,因厕所地面湿滑,邢姓老人不幸摔倒受伤,后老人在该院继续住院治疗。出院后,其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就伤残等级进行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因双方就赔偿问题未协商一致,故邢姓老人将该医院起诉至南陵县法院。

在庭前调解阶段,双方各执一词。邢姓老人家属认为,医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既然人在医院摔倒受伤,医院就该承担赔偿责任。医院则认为老人已八十有余,年老体弱,家属未能陪同是造成此次意外的主要原因。

本案承办人戴法官审理认为,医院作为公共场所经营者,对患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在厕所虽然张贴了温馨提示,但该提示的位置并不显眼,且针对如邢姓老人这样独自就医的老人来说,仅有提示显然远远不够。但老人自身对意外的发生也有责任,作为高龄老人应当对自己的身体状态有清醒的认知,去医院看病应当要求家属陪同,在无家属陪同的情况下,如厕或有其他特殊需求时应主动寻求帮助,同时更应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经过戴法官对事实的分析和法律规定的阐明后,医院同意按照50%的比例赔偿老人的损失,老人及家属也表示接受。双方握手言和,案件圆满解决。

针对医院等公共场合受伤谁来担责的问题,戴法官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医疗机构不但负有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义务,同时也负有公共场所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若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患者受伤,其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侵权责任。

法官建议医疗机构强化安全保障措施,除张贴提示标语外,还应确保地面干燥、设置防滑设施、安排人员巡查,同时关注特殊人群需求,注意患者举止状态,提高风险防控意识。另外,患者家属也应增强责任意识,对身体机能较差、精神极度紧张、情绪较为低落的患者尽量陪同就医,避免不必要的损害发生。 记者 顾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