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在高速因路面爆胎 该谁赔偿?
日期:02-20
小王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高速公路某路段,与主路右侧车道内地面遗撒的大石块发生碰撞,造成轿车轮毂损坏、车轮爆胎等损坏,小王随即报警。后小王将案涉路段的管理养护机构甲公路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路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用三万元。
甲公路公司辩称,不同意小王的诉讼请求。公司对事发路段巡视时未发现遗撒物,已经按照远超国家和本市地方标准规定的频率、高标准地履行了公路巡视义务,充分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且小王未尽到谨慎驾驶义务,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负有一定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甲公路公司是否尽到了合理的维护义务,应根据遗撒物存在的具体时间、巡视时是否应当看到、采取的具体措施等情况进行判断。甲公路公司在事故发生后未进行核查,未查明遗撒人即直接侵权人;在发生诉讼的情况下,亦未及时调取监控资料作为证据提交,遗撒主体、遗撒物存在时间均无法确定,不能排除巡视过程中遗撒物已经存在而甲公路公司未发现或发现后未进行处理的可能。在甲公路公司不对遗撒情况进行核查,不提交相应证据的情况下,仅有巡视记录和巡视路线图佐证存在巡视行为不能证明其尽到合理的维护义务。同时,小王在驾驶车辆行驶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部分责任。综合甲公路公司在本案中的过错程度,法院认定其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一千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条关于公共道路管理人的责任中“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表述,明确公共道路管理人的责任为过错推定责任,即,法律推定行为人有过错,除非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将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