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于2018年3月向某房地产公司购买案涉房屋。王某一家入住后,因电梯噪声问题曾向小区的物业公司反映情况,但未有回应。为此,王某提起噪声污染责任纠纷诉讼,请求判令:某房地产公司对案涉房屋所居楼宇内的住宅电梯采取相应的隔声降噪措施,让案涉房屋内的噪声达到GB22337-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国家标准以下,并支付相应的补偿金等费用。经专业机构鉴定,案涉房屋的儿童房夜间噪声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限值,起居室(大厅)昼间、夜间噪声也超过上述标准的最高限值。
被告某房地产公司辩称,案涉电梯质量符合国家要求,自2019年使用以来的定期检测均合格,不存在噪声排放超标的情况。原告王某在购买房屋时对房屋布局情况明知而同意购买,应该视为原告对案涉房屋电梯位置的认可,因此被告无需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鉴定机构对案涉房屋所在楼宇的电梯噪声进行质量鉴定的意见,参照适用《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可以认定案涉电梯噪声排放超过限值标准。某房地产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应承担噪声污染的侵权责任。遂判决某房地产公司限期采取相应的隔声降噪措施,使案涉电梯运行噪声排放限值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相关规定,逾期未达标准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每日100元对原告进行补偿至噪声达标之日止;向四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及检测费1000元。
人们购买房屋时,房子周边的环境和配套设施,其中包括噪声,都是考虑的重点,但电梯噪声在购买房屋时往往被忽视,也不易被察觉。居民住宅区如存在电梯噪声污染的情况,长时间必然会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及身心健康。《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针对噪声排放源位于噪声敏感建筑物内的情况,明确区分了以睡眠为主要目的、需要保证夜间安静的房间和主要在昼间使用、需要保证思考与精神集中、正常讲话不被干扰的房间等生活区域的噪声排放限值。本案基于长期的噪声超标环境对于原告一家的正常生活及身心健康有较为严重的影响和较大的危害,即便尚未造成实际的经济损失或者身体损害的严重后果,产生该噪声的责任人仍应进行必要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