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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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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财产赠与子女 事后能反悔吗?

日期: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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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5版:世相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 夫妻离婚时,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部分或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的条款非常多见,该条款的性质具有夫妻财产分割和向子女赠与财产的双重性质。现实中,离婚后当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时,由谁来主张权利?近日,三山经开区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

本案中,张某某(男)与王某某原本是夫妻,张小某是两人共同生育的女儿。2019年11月11日,张某某与王某某因感情不和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自愿签署《离婚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张小某由男方抚养,双方婚后购买的一套房屋属于女方的50%产权归女儿张小某所有,房贷归男方偿还。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后,张某某按照离婚协议约定独自抚养张小某,未要求王某某支付抚养费用,并按月偿还上述房屋的剩余按揭贷款。

房屋按揭贷款还清后,张某某多次联系前妻王某某要求其按照协议约定,配合将案涉房屋50%的产权过户至女儿张小某名下,但王某某一直不予配合,张某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某履行离婚协议约定,将其房屋产权份额过户至张小某名下。

承办法官经与王某某沟通,确认离婚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告知王某某应当按照协议约定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王某某经承办法官释法明理后,最终自愿与张某某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日期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三山经开区法院承办法官表示,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一方不履行前款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司法解释的颁布施行,解决了审判实践长久以来的观点分歧和模糊认识,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关于给予子女财产的约定,本质属于利他合同(又称向第三人履行),而并非在父母与子女之间建立赠与合同关系,不能主张任意撤销。该司法解释的出台便于今后审判实践统一认识和操作,有利于全面保障夫妻双方及子女的合法权益。

记者 顾娅